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农业、林业、交通、海洋、能源、城市管理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递进式服务流程,制定防范应对措施,整合防灾救助资源,组织灾害应急演练,提高部门协同合作能力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