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防护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林业、海洋、能源等有关部门和海事、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