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