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受委托建筑工程项目中承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