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下,组织动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