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民用无人机、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确需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