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在重点要害单位周边划定安全控制区域,对安全控制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