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命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