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命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