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下列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一)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场所;(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场所;(三)军事训练场所;(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