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一)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场所;

(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场所;

(三)军事训练场所;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