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国防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教,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军事体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重点对象还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三)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开设国防教育课程,进行军事训练,开展国防教育;
(四)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五)初级中学和小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