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旅游码头、停靠站点、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停靠和上下客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