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