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乡村旅游特色镇、村培育。

鼓励发展田园观光、农业采摘、农耕体验、特色美食等乡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