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以及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通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