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在代表议案提出、处理、办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给予表扬与宣传。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推诿拖延、敷衍塞责或者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