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