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拦截车辆、纠缠、围堵、尾随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