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严格落实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处置等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