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游览、健身、购物、娱乐、餐饮等夜间文旅经济,利用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剧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规划建设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公共文化场馆等开放夜间旅游,延长营业时间,丰富夜间旅游产品供给。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