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利用江海、森林、温泉和中医药等资源,开发与老年人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相结合的旅游产品,推进旅游与医疗康体、养生养老等产业融合,支持建设综合性康养旅游基地,打造南通“长寿之乡”康养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