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旅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交通、水利、林业、教育等领域有机融合,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丰富旅游产品体系,促进全域旅游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