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南通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资源,加强历史名人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推动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