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依托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和12345热线等,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个人意见建议收集、流转、协同研究处理工作机制。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服务质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