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军用机场净空、军用电磁环境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以下简称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