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军用管线附近进行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农田建设以及架设线路、敷设管道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军用管线管理单位的意见。对可能危及军用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军用管线管理单位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军用管线管理单位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