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气象、地震、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