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