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尚未生效

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