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和不同程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