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四十六条尚未生效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