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租赁手机、电子游戏设备等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物品;对擅自设置上述场所或者租赁手机、电子游戏设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