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行道树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种植、补植,兼顾道路现状和群众诉求,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管线附近的新植行道树应当选用冠幅小、高度低的树种,并减小树木根系对管线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和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行道树;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地下管沟材料的选择应当注意对树木根系的保护。
行道树与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相互妨碍时,由行道树管护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实施修剪,修剪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市人民政府未规定的,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确定费用承担单位;无法确定建设时序的,由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和行道树管护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