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批前进行方案比选。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