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行道树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利用物联网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技术对行道树生长状况、病虫害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鼓励行道树废弃物的生态化、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