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六章 发展与保障第六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相邻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协作,统筹协调省际航道相关事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相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衔接,优化上下游、干支流河段联合调度,保障航运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