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船舶航行应当满足航道的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要求。干线航道的船舶安全通航尺度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发布;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的船舶安全通航尺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机构发布。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二十四小时报起运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护航。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有关过闸船舶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指挥,办理过闸登记手续,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吃水和货种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