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修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确实难以保持航道原有船舶通过能力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需断航的,干线航道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断航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