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通航建筑物应当定期保养、维护,保持设备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干线航道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