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通航建筑物应当定期保养、维护,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干线航道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