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依法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干线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使用支线航道和其他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深水岸线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航道等级,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