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