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血站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