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献血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自愿无偿、保障安全的原则。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支持、褒奖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倡符合国家规定年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鼓励适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健康公民献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