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弘扬优良医德医风,临床用血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二)认真执行临床用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三)输血前,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血液来源及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依法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四)国家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