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评价,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