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血站采集献血者血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原则,献血的种类、数量、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献血者享有的权利;
(二)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四)采集全血、成分血、交替采集全血和成分血的,每次采集量及采血间隔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量、频繁采血;
(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
(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七)国家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