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放点,并规范设置专属停车位标志、标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在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的,免交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停放,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