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放点,并规范设置专属停车位标志、标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在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的,免交停车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停放,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