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行业组织和开设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学校等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