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确保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其辍学。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