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工作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妇女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规模的妇女活动中心,为妇女提供学习、交流和活动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